做工程预算-视频-做工程预算_山西省晋中市市场覆盖介休|祁县|忻州|阳泉|朔州|吕梁|临汾|长治|晋城等(更新时间:2025-11-06 14:37:21)

更新时间:2025-11-06 14:37:21 Tags: 做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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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参数
产品价格900/套
发货期限24小时编制各类工程预决算
供货总量5套
运费说明电议
产品品牌集贯工程造价咨询
产品产地承接全国业务
范围供应范围覆盖山西省 晋中市 太原市、大同市、长治市、晋城市、阳泉市、朔州市、运城市、忻州市、临汾市、吕梁市 榆次区、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区、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介休市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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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包工程合同条款审查。审查分包工程合同条款,主要审查合同价格条款和材料供应条款及质量保修条款。审查复核分包合同签约价格或费率是否为中标价格或费率;分包合同中材料供应条款是否明确甲供料的供应方式及自购料的质量、购买程序和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竣工结算时费用的计取方式;质量责任保修年限和保修金额是否符合 相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的事中做工程预算监督是分包工程全过程跟踪做工程预算的第二步。做工程预算的重点是分包工程量计量、施工现场变更、材料使用等做工程预算要素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工程量的大小决定着分包工程的终造价,是确定分包工程造价的根本。工程量的准确性,将直接决定着分包工程的做工程预算质量。事中做工程预算监督就是要突出对分包工程实施过程的做工程预算,强调变更签证工作量的现场做工程预算。内审人员要按施工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施工现场,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丈量和取证核实,落实变更签证确认程序和内容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违规签证,虚增工程量,提高分包工程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监督材料使用,审核材料费用。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费用占到工程造价的60%~70%。内审人员必须要深入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现场调研。分包合同约定甲方供应的材料,分包单位是否自行采购,确因特殊情况需自行采购,是否经总承包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是否出具采购委托单,采购价是否超过甲供材料价。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做工程预算是分包工程全过程跟踪做工程预算的第三步,是对分包工程造价的终确定。分包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直接体现着分包工程的做工程预算质量和做工程预算成果严格复核结算工程量。对结算工程量要严格审查和准确计算,将工程量的计算及变更签证的确认作为做工程预算重点,注意工程量的重复和多计,增强对虚假变更签证的辨别力。
涂改原始签证资料或虚列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送做工程预算资料时,私自涂改原始签证资料或虚列工程项目,企图蒙混过关 ,达到个人的。因此 ,做工程预算人员必须仔细对照原始签证资料,认真核实每一份复印文件的真伪。增加工程是“猫腻”较多的地方 ,究其原因 ,主要是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够,建设单位责任心不强。有些承包商在“低价中标法”中不计成本得到工程后,为了弥补损失,千方百计增加工程签证,在利益诱惑下,某些项目管理者乱签证、补签证现象严重 ,做工程预算人员一旦认真复核,通常会发现签证工程量与实际出入较大。安装、装饰及园林工程结算取定的材料单价和市场行情出入很大,有的甚至“偷梁换柱”。例如某国产灯具安装材料套用进口材料价格,工地现场的名贵树种规格和结算书的规格大相径庭,通过现场勘查取证 ,工程造价水分被大大挤压出来。重复签证。重复签证产生的原因有可能是现场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工程定额理解不够;也有可能是管理人员对工程签证缺乏严肃性,不负责任,放弃了监管。例如,某单位在对潜水泵抽水台班签证时,另外又签证了有多少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工日。套用定额不准确,套高不套低。例如某大量土方的挖运工程,套用定额时通常只能套用机械挖土方自卸汽车运输的计价子目,但在结算中却套用只能适用少量土方外运的人工装运自卸汽车运输的计价子目,土方造价被大大推高。设计变更增加项目要增加造价,而减少项目的造价却不扣除,反复计算。例如,有的单位在竣工图纸上做足文章,只标注增加部分项目,不标注减少部分项目;有的在送审文件中拿走对其不利的资料,以图蒙混过关,骗取财政资金。私立各种奖励项目,乱发各种奖金。做工程预算中发现,有些建设单位私立各种奖励项目,有合格奖、监理奖、节约奖、组织奖等等,可谓五花八门,通过细查,有的是变相自我嘉奖,有的是奖给下属单位,这些奖大都名不符实,都不应计入工造价。例如,某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在条款中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在另一条款中规定“达到合格等级奖励10万元”,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本应是承包商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其份内的事情立这样的奖项未免有把公共财政资金拱手送人的嫌疑。
建设单位将某些子项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有的是无奈之举。就象我在另外的文章中说的那样,建设单位对于挑选队伍有时是没有决定权的。建设单位看中的队伍有时不一定中标,而中标的单位有时在某项上的技术的确不怎么样。比如,防水工程,就要找相对技术成熟的分包商来做;某些外装饰对于一般土建单位不一定做的好,也只有找专业的装饰队伍分包,等等。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至于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也无可厚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加以明确,施工单位又加以认可的话,也不必大惊小怪。不过,一般施工单位心中总是不是很愿意,毕竟材料占了工程造价的60%-70%,其中的利润自然可观。一个是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确可以降低成本,另一个有时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的确不过关,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于品牌、型号、材质加以明确的话,施工单位采购进来的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好的。建设单位对这方面加以控制的话也可以理解。因为结算时一般以信息价和市场价调整,而信息价的利润幅度还是又的,市场价又难以把握,就象该文作者自己说的那样,所以建设单位此举说是控制成本也可以理解。作者把这些都看成时不正常的举动,未免太偏颇了。材料成本难以确定。现阶段建筑材料市场不规范,价格混乱。材料材质相同,价格不同;产地不同,价格不同;渠道不同,价格不同。市场价格差异悬殊,我们在做工程预算过程中感觉到材料实际价格无法核实,成本难以测定。即使是审核其原始购货发票,也由于外部建筑材料市场的混乱使得真伪难辨,况且回扣与折扣普遍,幅度不同,更增加其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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